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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高频数字考点:第四章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05 20:24:44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的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是自然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募股、诈欺发行债券。

 

3.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管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4.非法集资应予立案追诉的条件: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

 

5.违规披露发行人、上司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6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罚款。

 

6.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追诉标准:

 

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证券同期30%以上。

 

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流通股份数达到该期货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50%以上,且在该期货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数累计达到证券同期30%以上。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达到总成交量的20%以上。

 

8.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追诉标准是5万元。

 

9.背信运用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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