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的回避原则,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回避?( )
A.一个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
B.父亲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儿子是下级分局局长
C.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的妹妹的女儿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D.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答案: C
解析: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对该条规定做了详细阐述和说明: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A项中同一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属于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且是夫妻关系,应该回避;B项中父亲和儿子属于直系血亲关系,公安局局长和下级分局局长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应该回避;D项中财政科科员从事的是财务工作,也属于应当回避的范围。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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