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考点(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13 17:50:48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从业资格
【考点一】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1)证券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考点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类别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2.科目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
3.合格标准
入门资格考试注重考查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以应知为主,通过入门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具备证券业务素质和证券业务操守。
专业资格考试突出考查必备的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和业务技能,以应会为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胜任业务工作。
管理资质测试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以合规为主,通过管理资质测试人员应掌握主要的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
4.合格成绩有效期
各类资格考试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
合格成绩的有效期实行分类管理:
(1)入门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长期有效。
(2)考生取得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3)管理资质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维持3年不变。
5.报名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
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6.实施日期
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考试测试制度。现行考试测试制度继续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或现行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
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考生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
【考点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一)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
(1)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2)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3)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注意】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考点四】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规定,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规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规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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