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 证券法
(一)证券法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证券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以及合法原则等。其中,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最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
(二)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也称私募发行,是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的行为。《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3.发行保荐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在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对保荐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一种制度。
4.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为了发行人的利益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者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的行为。
(三)证券交易
1.交易条件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交易方式
(1)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2)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
(1)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
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暂停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丧失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
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上市
(1)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暂停和终止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考点二 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1.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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