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凶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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