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证券交易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16 23:32:37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1.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申请——向交易所报送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 3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
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的情形(满足之一)
(四)债券上市交易★★★
上市条件【1 年,发行 5000 万】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股票暂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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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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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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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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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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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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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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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 1 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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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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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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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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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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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提示】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债券暂停及终止上市的情形★★
(五)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公开内容★★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首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首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①公司概况。
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债券暂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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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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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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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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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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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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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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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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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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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且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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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最近 2 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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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最近 2 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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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资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损失
(六)禁止性行为
1.内幕交易★★
内部消息
①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他
2.操纵市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 欺诈客户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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