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币种分类
国债债券有一定的面值,有面值就需要有某种计量单位。依照币种,国债可以分为本币国债和外币国债。
(5)按付息方式分类
2.我国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
(1)普通国债
贴现
国债
贴现国债指国债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
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国债。
通常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国债为贴现式国债。
贴现国债的发行价格与其面值的差额即为债券的利息。
附息
国债
通常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国债为附息式国债(重要品种)。
附息国债券面上附有息票,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
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附息国债
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记账式国债
1994 年开始发行。
无纸化方式发行、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
特点: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
窃与伪造,安全性好;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期限有长有短,但更
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发行成本低;
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储蓄国债
(凭证式)
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
的国债。
发行储蓄国债(凭证式)一般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
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
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
特点:购买方便、变现灵活,是我国重要的国债品种。
储蓄国债
(电子式)
2006 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
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特点: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化;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2)三种国债的异同点
(4)其他类型国债(不定期发行)
其他类型国债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特别国债、长期建设国债等。
(三)地方政府债券
1.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被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2.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方法
(1)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不同)
地方政府
一般债券
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
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记账式国债
相同点
商业银行柜台发行
不能上市流通,
信用级别最高
免缴利息税
不同点
申请购买手续不同
债权记录方式不同
付息方式不同
到期兑付方式不同
发行对象不同
承办机构不同
相同点
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
不同点
发行对象不同
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
流通变现方式不同
价格机制不同
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
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四)我国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2009~2010 年:“代发代还”阶段。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债券。 此办法虽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的发债主体地位,但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额度和用途则完全受中央政府统一控制和约束,地方政府只是名义上的发债主体。
(2)2011~2013 年:“自发代还”阶段。
2011 年 10 月 20 日财政部批准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允许四省市采用“自行发债”模式,即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其实质是介于“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
(3)2014 年至今:“自发自还”阶段。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由此确立了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地位。
三、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的定义
(1)概念: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分类)
(2)特点: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3)利率: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4)发行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我国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债券、财务公司债券和金融租赁公司债券等。
2.金融债券的分类
(1)根据利息支付方式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
(2)根据发行条件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3)其他分类
①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
②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③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④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⑤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⑥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
3.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1)政策性金融债券
①概念:我国政策性银行为筹集资金,经监管部门批准,以市场化方式向国有商业银 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②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③规定: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发行人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2)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①概念: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②类别:商业银行除发行普通的金融债券外,还包括次级债券、资本补充债券
(3)证券公司债券
①发行债券品种:证券公司普通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务。证券公司除上述几类债券外,还可发行收益凭证。中国证监会拟将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归入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这一大类统一监管。
②类别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①概念: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 5 年以上(含 5 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②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③其他债券
(5)财务公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的一种)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①定义
②发行交易范围:银行间债券市场。
③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 8%。
(7)中央银行票据(惯例上,不属于金融债券)
①本质:中央银行票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金融债券。
②概念: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
③期限:3 个月至 3 年。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被称为“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
④我国自 2013 年后不再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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