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
一、基金监管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1.含义: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2.意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二)基金监管目标(我国的)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基金活动,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办理基金备案;
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指导和监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活动等。
中国证监会通过内部基金监管部门具体施行基金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对基金从业机构的资格审核,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
日常持续监管:一般是对基金从业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人员从业行为、基金运作各环节的监管。
可以采取的措施:检查、调查取证、限制交易、行政处罚等。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
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2.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协会章程》 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
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3.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的法人,依法对基金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管理,对基金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实行监控。
(四)基金监管内容
1.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3)基金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2.对公募基金募集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募集期满,达到设立标准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公募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1)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
登记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评价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2)宣传推介材料:
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
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
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的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
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
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对公募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1)投资对象: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FOF 除外;
⑤FOF 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或投资于其他 FOF;
⑥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