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了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五、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掌握)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七、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掌握)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5、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6、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7、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八、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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