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考纲要求:
1.了解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2.熟悉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3.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掌握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5.熟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6.掌握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考纲要求:
1.了解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2.熟悉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3.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掌握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5.熟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6.掌握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
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二、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熟悉)
《证券法》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了解)
《证券法》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掌握)
(一)《公司法》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二)《证券法》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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