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公司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
1.观察名单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并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但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进入时点: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较早者),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行股份—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2.限制名单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进入时点(重点)
①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②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
五、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1.跨墙申请
和审批
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耑要公开侧业务部门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
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2.跨墙人员
行为规范及
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
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3.回墙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内幕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评价方法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首先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 100 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
(二)基于分类监管要求划分的证券公司基本类别
1.基本类别划分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 A(AAA、AA、A)【高于 100 分】、B(BBB、BB、B)【高于 100 分】、C(CCC、CC、C)、D【低于 60 分】、E【0 分】五大类十一个级别。其中,C 级是正常经营状态的最低等级。
2.基本类别的调整
证券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下调 3 个级别;情节严重,将公司分类结果直接认定为 D 类。
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加倍扣分;下调 1 至 3 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分类结果下调 1 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分类结果直接认定为 D 类。
六、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一)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对其分支机构
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
1.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2.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
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证券公司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2.证券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涉恐名单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并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
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工作
1.证券公司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2.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以及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3.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证券公司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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