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四节 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一)范围
1.证券公司: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 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执业证书】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四)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 2 年检查一次。
2.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3 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执业人员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
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
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执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
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
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6.协会、机构应当对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违规事项
处罚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
序
在 2 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
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 的,由协会
注销其执业证书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 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 定履
行报告义务
1.由协会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规定被协会
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
协会可在 3 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 难有关当事人
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或所聘用机构拒
绝配合调查
1.由协会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 从业人员暂停
执业 3~12 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4.对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中国证监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1.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有刑、罚】,其效力期限为 5 年。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3 年至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5 年至 10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法违规、特别严重、犯罪】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诚信信息
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基本信息
长期有效
奖励信息
3 年
处罚处分信息
3 年
注: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
年。
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公开信息
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有限公开信息
从业人员可登陆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
的身份证明文件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查询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6)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 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 3次以上,或者 5 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7)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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