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一)监管部门对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管部门对债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公司
债券
²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
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²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²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
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
众查阅。
金融
债券
²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
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²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