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事会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一)股权及其分类
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 以股东权行 使的目 的是为股 东个人 利益还是 涉及全 体股东共 同利益为 标准 ,可以将 股东 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 以股 权行 使的条 件为 标准 划分 ,分 为单独 股东 权和 少数 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二)股东的股权转让
股东的股权 转让应遵 循以下法 律规则和 手续:
1. 公司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各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不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而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则较为复杂。
1.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 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考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两类:其一,审议批准事项;其二,决定、决议事项。
3.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4. 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议。
5. 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
1. 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
2. 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经理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董事会负责。
(四)监事会
1. 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 3 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 /3。
2. 监事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考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据此,股 份发行应 当遵循下 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二)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考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具体规定 包括:
(1)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 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 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总之,股东持有的股份,只要根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愿,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转让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考点十九、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组 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主要表现 在如下几 个方面:
1. 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权主要是程序性的,即主要行使三项职责:一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文件保管;二是负责公司股权管理
(包括股东资料管理等);三是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规定了“关 联董事”的回避制 度。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二十、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有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考点二十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
1.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考点二十二、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一)公司合并
1. 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3. 公司合并的程序:
(1) 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
(2) 订立合并协议。
(3)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4)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 通知、公告债权人。
(6) 办理登记。
(二)公司的分立
1 .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分立的种类。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 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考点二十三、髙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一)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考点二十四、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
2. 罚款。
3. 撤销公司登记。
4.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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