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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新增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08 12:29:41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第二节)

 

  考点解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各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不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而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则较为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常采取严格准则主义,仅在例外的情形下采取核准主义。

 

  1.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是:

 

  (1)批准。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5)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

 

  (1)订立章程。

 

  (2)发起人认购股份。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募股程序。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4)召开创立大会。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股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5)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两类:其一,审议批准事项;其二,决定、决议事项。

 

  (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4)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议。

 

  (5)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经理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

 

2018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新增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表1-8 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总之,股东持有的股份,只要根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愿,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转让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明确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严格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尝试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十分必要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权主要是程序性的,即主要行使三项职责:一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文件保管;二是负责公司股权管理(包括股东资料管理等);三是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规定了“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练习题

 

  1.下列属于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Ⅰ.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Ⅱ.1/3以上董事

 

  Ⅲ.监事会

 

  Ⅳ.高级管理人员

 

  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Ⅲ、Ⅳ

 

  参考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Ⅰ正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Ⅱ正确),监事会(Ⅲ正确)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Ⅲ.发起人应当在15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Ⅳ

 

  参考答案:D

 

  解析: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Ⅲ项错误)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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