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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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39号)、《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8号)和《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一)》(穗人社发〔2010〕128号)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广州市委党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是市委、市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局级。负责全市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青年领导干部及理论骨干的培训、轮训及其他专题研讨任务。
二、拟招聘的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详见附件。
(二)应聘条件应聘人员除应符合以上附件中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穗府〔2014〕10号文规定的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6、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考;
7.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9年12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8.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于2019年12月30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或有关证明材料;
9.报考人员所持学历及学位的专业名称必须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及代码要求(具体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8年版)》。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部门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等材料(国外留学人员提供论文及科研成果),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招聘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经历年限等时间点的计算截至报名截止时间。
三、报名办法
(一)公告发布
招聘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中共广州市委党校门户网站(http://www.gzswdx.gov.cn/)发布。
(二)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及应聘人员通过邮寄相关材料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99号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
邮编:510070
电话:37665030
报名时间: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至2019年3月22日下午17时
(三)资格初审
2019年3月25日至3月26日,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报考者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个人简历(贴近期免冠一寸相片1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就业推荐表(应届生提供)、暂缓就业协议书(办理了暂缓就业的人员提供)、业绩成果材料。身份证等邮寄报名材料提供复印件。博士学位应聘人员参加面试前现场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学籍证明(应届生提供)等材料原件供查验。
应聘人员填报及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四、考试
博士学位应聘人员,不安排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1. 参加面试人员的确定
根据岗位要求、应聘人员业绩成果等因素,由我校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考试时间、地点等事宜由我校另行通知。
2.面试
由7名专家组成考评小组,负责面试评分工作。面试方式为面谈和试讲,结束后由考评小组综合评分。分数采用百分制,低于8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面试全程录像,成绩当场公布。
五、体检
按最终成绩排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者中按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六、考察
按《转发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72号)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列为拟录用对象。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七、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面试结束30个工作日内对拟录用人员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党校门户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八、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可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一)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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