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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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35周岁及以下”指未到36岁,即1983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5.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须在报名开始日(2019年3月5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未按时取得的取消聘用资格;
6.符合《岗位一览表》中的招聘条件要求,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均须在报名开始日(2019年3月5日)前取得;除2019年应届毕业生外,考生须具有《岗位一览表》“其他要求”中要求的相应证书,不能凭其他证明材料作为报考资格依据;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要求”中要求的相应证书,未按时取得的取消聘用资格;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
1.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我市事业单位招聘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的,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报考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3月5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计算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按月进行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2.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9年应届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现场资格审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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