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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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一支与綦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考核招聘20名高层次人才和13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核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职称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高级职称者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之日;
4.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必须在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3年以上,在綦江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不得向区外交流转聘,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綦江区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均须在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学校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现役军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他:
1.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为报名截止前一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2.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3.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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