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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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甲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与数名同学在学校的国旗台上玩耍,不慎将学生乙推到国旗台下,致使其右手骨折。事发后,班主任老师将学生甲叫到教室外的走廊上询问情况,一气之下,给了学生甲两个耳光,并使劲往其腿部踢了两脚,致使学生甲两只耳朵疼痛不已,腿部出现红肿。但在诊断过程中,医院认为学生甲的身体没有什么异常,家长怀疑学校与医院串通,弄虚作假,而与学校发生纠纷,学生甲辍学在家。
问题:请问在这起纠纷中,该教师和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本案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导致的学校与学生间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学校所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具有损害事实、教师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本案的损害事实看,班主任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行为造成了对学生甲的伤害;从教师实施的行为分析,其职务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实施了违法行为;从主观过错分析,班主任教师对学生甲的体罚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而非过失,由此反映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教育及监督存在疏忽和过错;从因果关系分析,学生甲在学校受教育过程中受到班主任教师体罚所造成的伤害,是班主任教师管理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所导致,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学校承担,同时表明,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人没有尽到保护责任。学校由于班主任教师的体罚行为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班主任的过错,责令其承担部分赔偿。
12.在上《美丽的小路》一课时,我让小朋友朗读句子 鸭先生也叫起来: 天哪!我的美丽的小路呢? 小朋友体会到此时的鸭先生是很着急的。我趁势说: 那谁来当一回着急的鸭先生呢? 小朋友一个个高举小手,争着抢着来读。正当我想请其中一位小朋友朗读时,只听 砰 的一声,原来,是翁伟杰小朋友边举手边踮脚,不小心跌倒在地上了。小朋友都愣住了,齐刷刷地将目光移到翁伟杰身上,而翁伟杰涨红了脸,很不好意思地望着我,一副羞愧的样子。有几个学生在一旁窃窃发笑,还有的直视着我: 看你怎么处理! 显然,这一突然的跌倒也干扰了课堂。我不动神色走过去轻轻地扶起他,然后不露声色地说: 你看,这位鸭先生都着急得跌倒在地上了!其他鸭先生会怎么样着急地说这句话呢? 于是,在我不露声色的引导中,小朋友又专心地进入下一阶段的朗读,一段小插曲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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