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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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中关于《综合素质》的考察一直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 教育法律法规,这个部分的内容可以说是整个考试中的一个难点,之所以说难,并不是说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会考的有多复杂,有多内涵,而是因为这个知识点的东西有点杂而且乱,同时考的时候大多还会结合情景环境来考察,所以关于这个部分的学习对于大多数的非专业科的同学来说不仅仅要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熟记外,还可能要求我们从题干中找出出题者的意图。
那么针对学生权利中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两个大的方向来说我们应该如何去区分呢?什么样的区别才能细致有效呢?以下则是我关于这一点要分享的一点点经验:
首先如果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死扣的话,对于外行人来说,就显的有点事倍功半了,会加重我们的学习负担,不利于我们复习时间的分配,那么我们该然后进行区别呢?我们可以从以下的这个方向进行区别,一、对于学生权利的考察,当然需要我们从教师的角度去看待,所以我们在看待具体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以一个老师的角度看待并结合情景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从教师的角度来看,关于学生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的考察无外乎强调的是前者更多的体现在学生的外在上,而后者更多的则体现的学生的内在上,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去思考,有流血、擦伤、残疾、疤痕等一定是对学生人身健康权的考察,而如果是教师的某种行为使学生在内心上感到不公平待遇,没有做到给予学生最起码的尊重而使他的尊严受到贬损,例如对学生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的话则是考察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这样一来的话就方便了我们对于人身和人格的区别了。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如果在考题中都出现了这两种情况,且选项中也有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的话我们也可以从题赶中去看看出题者的意图,出题者在题干中到底强调的是人身的还是人格的,所以我们在做题的时候尽管知道了两者的区别,但是也不要大意,因为有些时候他们还会随便考考我们对语句的判断能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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