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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滨州市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自2016年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滨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各确认地点安排参见附件1。
二、认定范围和条件
认定范围
2016年上半年在滨州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1.国考人员: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且成绩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
2.省考人员: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并参加2016年上半年滨州市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
3.师范类毕业生:根据鲁教师发〔2015〕6号规定,2012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免予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与学历和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须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滨州市的中国公民。
2.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4.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滨州市及相关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5.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7.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组织体检
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证件材料,到滨州市及相关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7月4日-7月7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并进行如下操作:
1.国考人员点击 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省考人员和师范类毕业生点击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
2.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国考人员、省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选择。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相应的县区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选择滨州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选择系统中认定机构设定的确认点。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相片,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使用风景照、写真照等,照片中应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5.导出《教师资格申请表》,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现场确认
已完成网上申请的人员须在7月7日-7月9日到相应确认点提交教师资格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提交申请材料的,可委托他人持全部申请材料、委托证明、申请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代为办理。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A3纸正反面打印,本人在表格内指定位置签名。
2.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滨州市户籍人员,提交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非滨州市户籍、工作单位在滨州市的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明细等证明材料原件;非滨州市户籍就读学校在滨州市的人员提交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相应条件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
7.《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鉴定意见、加盖公章;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鉴定意见、加盖公章;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填写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
9.考试合格证明或专业修学证明:
①国考人员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
②省考人员提交《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
③师范类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材料,缺一不可,所需复印件使用A4型纸复印清晰。
四、其它事项
申请人务必按时参加网上申请,准确录入申请信息,牢记密码和系统生成的报名号,按时参加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如因个人遗失信息,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等原因而影响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参加现场确认的高中和中职学段申请人,请在《教师资格申请表》右上角、《思想品德鉴定表》右上角编号处及照片背面用铅笔写好附件3《高中、中职体检人员安排表》中的体检序号。对其他学段申请人的相关要求请关注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教育信息网发布的通知。
本次现场确认结束后,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届时将在本网站发布领取通知。请密切关注滨州教育信息网。
咨询电话:0543-3183521,3183523
滨州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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