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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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周岁)。
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聘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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