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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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2、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产生方式有两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的权利: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提案权、质询权等。人民代表的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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