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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现就海宁市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修学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任教语文学科的要求二甲,其他二乙或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具有海宁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海宁。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海宁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就读学校集体办理。
海宁市教育局受理海宁市范围内初中、小学、幼儿园类别的教师资格申请。同时代理受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高中、中职等类别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三、认定程序
1.网上报名
网报日期:10月12日至10月22日
网 址: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
注意事项: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报名。其中认定机构的选择,高中类别选择 嘉兴市教育局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类别的选择 海宁市教育局 。网报后及时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完成填写及盖章。
2. 现场确认
确认日期:10月23日--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确认地点: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交验材料:
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证明。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供由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本人档案内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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