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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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
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
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
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
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
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法】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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