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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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有一女儿刘佳,是一名小学生。刘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赚钱。遂于2011年暑假,将刘佳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刘某拒不说明其去向,还说: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多管闲事。
问题:
该材料中刘某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本案例有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第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2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主体是刘某及个体户。
对刘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体户:根据《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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