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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文件和《关于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本市,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是指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已获浙江省统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和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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