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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现就海宁市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修学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具有海宁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海宁。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海宁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海宁市受理本市的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今年起我市范围内的高中及中职类国考申请人的申请认定也由我中心代办,但参加原省考的申请人仍需赴嘉兴教育局申请。
三、认定程序
1.报名
网上申报:在海宁市申请 高中、中职类 初中 、 小学 、 幼儿园 教师资格于4月16日至4月22日,登录 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报名。
现场确认:4月23日--24日。申请 高中、中职类 、 初中 、 小学 和 幼儿园 教师资格并完成网报者,携带所需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
确认时间:每天的8:30-11:00和13:30-16:30,逾期恕不办理。
确认地点:海宁市教育考试中心。未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确认提交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及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证明。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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