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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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细则》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确认为培训合格。
②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③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4.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培训与考试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与考试
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须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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