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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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历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经单位推荐、讲师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或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随文印发。
第十条 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自治区教育厅委托自治区自考办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级中学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委托宁夏高师培训中心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话要求。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经持有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1954年1月1日之前出生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再重新测试普通话水平。
第十二条 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随文印发。
第十三条拟聘任高等学校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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