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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通知
乌教人〔2014〕10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高校毕业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将乌鲁木齐地区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乌鲁木齐地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2014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均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春季批次的教师资格。
为统一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尺度,提高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操作,数据集中管理,申报材料集中建档并按权限归口管理。
二、申请者条件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学历条件
学历要求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条件如下: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其中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学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
2、普通话水平、MHK或HSK等级要求: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母语非汉语及汉考民的申请人应该达到以下标准:中小学汉语教师要求高中MHK四级乙等或HSK八级、初中MHK三级甲等或HSK六级、小学MHK三级甲等或HSK五级,其他学科教师要求高中MHK三级甲等或HSK五级、初中MHK三级甲等或HSK四级、小学和幼儿园MHK三级乙等或HSK三级。
3、专业课程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具备完整的师范教育学历合格成绩;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要求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虽具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员,以及学历中没有教学实习环节的成人、电大、自考等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参加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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