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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兴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2-04 16:53:04


兴平市教育局文件

兴教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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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初中、教委、局直各有关单位、民办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为准。

3.身心条件。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相关规定,统一使用《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户籍条件。兴平户籍或户籍不在兴平但与兴平市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社会人员;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为兴平生源。

三、考试组织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及培训

1、考试内容

《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教育心理学》4门课程。

2、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2014年2月24日至3月10日。报名地点:兴平市教育局二楼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报名及资格初审:社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兴平市教育局在指定地点集中受理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高校或其他机构在读研究生,应持本、专科学历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

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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