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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盘锦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2-04 16:50:03


盘锦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辽宁省认定教师资格试行办法》,现将2014年盘锦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户口或工作单位在盘锦市的、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

二、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专业条件: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补学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盘锦市招考办成招科负责组织教育学、心理学的报名、培训和考试工作,咨询电话:2811915。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需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请与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相关事宜,咨询电话:2285998。

6、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时间能力测试,考试合格者发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书》。详情请参见辽宁教育人才网上公布本年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相关通知。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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