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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2-04 16:49: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教师队伍质量,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重庆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渝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和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和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重庆市暂时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

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回答规定问题、试讲、答辩、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应与笔试学科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市自主命制,学科考试大纲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本市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两次,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举行。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提供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名审核,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条 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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