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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福州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2-04 16:46:18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春季福州市教育局开展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向福州市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户籍在福州地区的中国公民;

2、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在职教师;

3、2014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对象及事项等由县区教育局另行通知。

、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下列情况之一,暂缓参加本期教师资格认定:

1、户口非福州地区但在福州地区的公办学校编外聘用或民办学校任教,与现任教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未满一年,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未满一年的申请人员;

2、户口非福州地区但在福州地区学校任教,2012-2013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员。

3、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4、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5、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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