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几点看法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我的学习乐园,我的考试专家】2011年3月16日
本文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中,由于采用两种不同的评定标准而存在的具体技术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公路工程完工后,都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以确定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方法、评定步骤都直接影响着对工程质量的正确评价,笔者根据这几年开展评定工作的情况,谈谈对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一些看法。
1.1评定方法不一致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基础上,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相应权值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方法确定相应的评定值。建设项目质量等级依据单位工程的优良率来衡量,即单位工程优良率=被评为优良的单位工程数量/建设项目中单位工程总数。优良率80%及以上为优良,80%以下及单位工程均合格为合格,单位工程未全部合格为不合格。
这就是说《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存在着不同的计算方法,前者采取单位工程优良率,后者采取建设项目评分法。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各分项工程完工之后,按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查,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查资料。实行监理制度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资料和确认的施工单位自查资料评分。”
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中却要求施工单位按实测项目、外观和资料评分,监理工程师在此基础上予以确认,从而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得分。目前强调监理独立抽检、平行试验,监理的抽检频率需在质评标准检验频率的20%。《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中间抽检和竣工检查又不知如何参加评定。抽测资料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评分中不能反映出来,自评和确认相脱节。
质量监督部门的评分应该说是以施工、监理的检验评定为基础,一般来说监督部门抽检的频率远低于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频率,由质量监督部门最后评分似乎难度较大。
⑴目前一般工程都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每个分项工程都有相应的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一般由施工单位填写实测内容,监理签认,多数监理只在报告单简单签一个字,外观情况不填写,而且按照质量检验评定往往在工程结束前填写,所以填写的扣分依据不足。
⑶“质评标准”规定,路基压实度需分层检测外,其它检查项目均在路基完成后对路基顶面进行检查测定。也就是说,只有路基顶面才参加质量评定,路槽以下不参加质量评定。所以路基土石方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已成为虚有,其实(1~3)路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中,分部工程其实也只有1个分项工程。
1.4竣工验收综合制质量评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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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明确评定主体及评定步骤。笔者认为,评定的原始资料来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仅以一定频率抽检,抽检的目的是为核实施工单位的自检的正确性,而外观和资料的评分应由监理评定,质监站工作应是核定,而非评定
⑷目前的工程合同条款中均没有质量评定要求,工程质量只是作为竣工资料要求,没有在质量控制中提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不重视质量评定工作,造成事后评定的被动。建议在标书中要明确质量评定的要求,将质量评定纳入日常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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