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解读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我的学习乐园,我的考试专家】2011年2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领导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建设单位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料表;
第四章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四)澄清与核实。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五)如有分包工程,应提交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和设备资料。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第十七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建设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入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O%。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四)资格评审表等。
第二十三条采取邀标、议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和对境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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