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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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编制标底;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槁(副稿);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单位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先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授标者按照招标广告或邀请函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统一审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资格审查。
(一)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帐号等;
(三)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公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申请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计划、设和经办建设银行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参加。进行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未密封;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经办建设银行、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技术经济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
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对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三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并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三十九条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
第四十一条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书(简称“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10%。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额应予收回。无法定理由,投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保函金额,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保证函金额。
第四十二条交通部和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或派遣监理工程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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