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最给力的教育考试网站】2011年3月23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领导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
第九条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表;(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三)如有分包计划,应有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设备等资料表。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在资格预审评审细则中,对投标申请人公路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均应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和财务状况制定具体资格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五)如有分包工程,应提交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和设备资料。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第十七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建设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入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O%。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概述;(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三)资格评审结果;(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二十三条采取邀标、议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和对境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O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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