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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的理论依据及机会、条件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4:34:59
施工索赔的理论依据及机会、条件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2012年7月13日
项目人要有索赔观念。索赔管理首先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首先落实到人的观念、人的意识上,即项目人从合同谈判起就要有索赔这种理念,并把这种理念贯穿始终。第一,要求项目一把手对工程索赔要有主动认知、主动作为的冲动;第二,项目主要管理者和管理层要有强烈的索赔意识;第三,要求项目管理层要有捕捉索赔机会的敏感度;第四,要有从索赔走向理赔并获得赔(补)偿的完整运作思路与具体方法、实施计划。
施工索赔的特质。施工索赔具有五个不同于其它索赔事项的特点:一是施工索赔具有必然性,它不以合同任一方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二是施工索赔不光关注对费用损失的赔付,还要关注对工期损失的赔付;三是施工索赔具有双向性,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四是索赔方必须自行举证并整理索赔报告;五是索赔资料整编具有原始积累性、长期性和能否被确认的不定性。
索赔的逻辑顺序。索赔的逻辑顺序是:弥补损失或盈利需要索赔—索赔需要合适的理由—理由需要合法的依据支撑(取证)—有了依据需要受损失方举证—整理证据并计算索赔额—按规定编制索赔报告—按时限递交索赔报告—报告得到批准或否定—获得赔偿或产生索赔争议—提交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作为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期间约定的“合同组成文件”,施工履约中的“业主、监理指令”和“往来函件”为依据,合法地、合情合理地进行施工索赔和施工索赔管理,达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
索赔的法律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很详细的规定,如: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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