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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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
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1)征用土地的批准。
征用土地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依照前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城市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种
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也可称业主或项目法人)。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从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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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公路造价师责编:zlr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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