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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管理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除了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外,还应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其成立条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买卖合同的履行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买卖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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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公路造价师责编:zlr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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