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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3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4:32:21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3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2010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源头管理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来源:考试大-公路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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