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来】2010年12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二)制定、修订新疆公路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和计价办法;
(四)组织对工程决算的认定。
第六条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履行如下职责:
(二)组织收集、测定新疆公路建设工程、养护工程定额,编制及修订新疆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办法及相关计费标准;
(四)建立新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发布公路工程造价及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新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联络网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调解公路工程造价纠纷,提供公路工程造价鉴证等服务。
第八条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是项目评估、设计、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计价依据、办法和交通厅补充规定进行编制,非公路专业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报送的造价文件应包括数字化副本。
第十条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中路基土石方、防护及排水、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分离式立交、通道、跨线桥、涵洞等主要单项工程的数量和设备、征地、拆迁的数量,应按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数量控制;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项工程对应数量的差额,平微区应控制在±15%以内,山岭重丘区应控制在±20%以内;初步设计概算总金额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的差额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一条招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暂列金额应控制在10%以内;专项暂估价应控制在2%以内。
第十三条对于施工期间由于物价波动需调整价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调整方法(建议采用价格指数公式法)及价格指数的来源部门。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预算,明确净增减工程造价,具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概(预)算中预备费的使用,由建设单位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设单位将预审合格的造价文件、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分别向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工程管理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及专家办各报送一套设计资料;同时应明确单位联系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造价管理站开展造价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向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工程管理处)提交审查建议书;对需要修改设计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造价审查的,应当及时组织设计单位修改或补充设计资料,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实行资质(格)认证制度。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应持资质证书从业,编审人员应持资格证书上岗。造价文件经编制单位、编审人员签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造价文件进行严格预审,实行造价文件审查单位和人员签章制度。造价文件不符合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发回重编或另择相应单位编制,所发生的费用由造价文件原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详实、准确的工程决算资料。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全面了解公路工程定额变化及材料价格信息,定期发布本辖区内材料指导价格,掌握本辖区内不同工程的造价水平。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状况进行抽查,分析、研究工程投资批准额与实际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法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设计咨询造价业务管理,严格禁止和取缔无资质(格)证书从业行为。无证单位和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三)不据实签证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决算的;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年内有一次不良记录的,由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批评警示,连续两年内累计有两次不良记录的,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内累计有三次不良记录的,由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将信用记录通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在资质(格)年审时作出必要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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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公路造价师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新疆交通厅的考试工作安排太差了,报考试验检测工程师,在网页上找不到相关的东西,建设部的考试工作做的非常好,也难怪大家愿意报考建设部的考试,交通厅的有关部门都是干什么吃的,就知道混国家的钱,一群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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