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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相关辅导: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2-28 21:45:04
建筑设计相关辅导: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来源:考试大2012年11月2日【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二章 常用标准规范简介

一、基本规定
一类使用年限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三类使用年限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4~6层为多层;
10层~100m为高层;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为高层建筑。
共分为I、II、III、IV、V、VI、VII七个区。
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健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次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3.相邻基地的建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4.基地通路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5.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基地或建筑物主要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规定。绿化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2.5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3)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建筑高度
1.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3)空调冷却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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