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建筑设计知识辅导内容:建筑设备
来源:233网校2013年12月19日【爱学习,爱233网校】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2条 办公建筑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生活用水量标准为30~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2.5~2.0。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静水压宜控制在350~450Kpa。蓄水池的消防贮备量应按现行防火规范及当地消防、市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4.1.4条 经常运行的水泵不宜与办公用房毗邻,泵房内应考虑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办公建筑给水加压泵及消防给水泵的扬水管应有防水锤措施。
第4.1.6条 高层、超高层办公建筑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技术设备层和敞开式避难层,应设地面泄水装置。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及集中采暖的办公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噪声可参照表4.2.2的规定选取。
高级办公室
电话总机房
复印机房
26~28
25~27
24~28
<60%
<65%
≤55%
18~20
16~18
18~20
≥35%
不规定
不规定
40~55
40~50
55~65
25~35
50~55
50~55 注:大型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应按设备要求设计。
一、一般办公室:20~30立方米/h 人;
第4.2.4条 空调系统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可划分内部区及周边区平面的办公建筑,应针对各区负荷特点分设系统,空调宜采用空气——水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四、超高层办公建筑的设备层设在避难层时,且空调系统按垂直方向分区的,设备层应作为分区的依据。
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4.2.5
蓄电池室
厨房
8~15次
30~40次 注:房间容积为一次换气量,表中卫生间、蓄电池室、厨房应保持负压。
第4.2.7条 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第4.3.1条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3条 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5条 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档案室、资料室等
电话总机房、晒图室、复印室
走道、厕所
200~500
75~150
75~150
15~30
第4.3.6条 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8条 重要办公建筑、部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10条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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