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垫资施工是从上到下的思维主线,理由似乎比较充分:违反金融法规,扰乱建筑市场,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等等。大有不消灭垫资誓不罢休之势。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被管理者和执法者认可的垫资行为,在这几年的市场上确实十分“盛行”。而为了绕行“禁令”,施工方和建设方也绞尽了脑汁。最为常见的对策就是“阴阳合同”,即双方表面上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一份无懈可击、用来掩人耳目的“阳”合同;私底下还有一份双方实际执行的、见不得光的、包含垫资条款的“阴”合同。近年来业内就此问题也有一个流行甚广的判断:10个工程9个“垫”,垫到正负零零是客气的,垫到结构完工也不希奇。换言之,“垫资”问题没有因为禁止被阻断,反而愈演愈烈了。面对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理由是:考试大论坛
垫资施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实际上,工程垫资是我国建设项目在结束了长达几十年的由国家全额投资的计划体制以后,最先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的一种市场行为。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在目前市场条件下,虽然这种方式对承包商而言有点无奈,但仍然是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资金在市场经济当中是稀缺资源,开发商和承包商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政府和法院是不宜过多干涉的。尽管我国声称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我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太多,而法院的事后干预亦对这一市场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垫资施工与拖欠工程款无关;垫资施工与拖欠民工工资无关;一个令人振奋的立法信号。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把垫资与拖欠农民工工资联系起来,认为拖欠垫资款是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并且把开发商说成是罪魁祸首。我不知道这是政治推论还是法律推论。民工工资是《劳动法》范畴的问题,用工单位必须支付民工工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它与垫资款有什么关系?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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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注册建筑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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