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风险的背景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2-28 21:42:15
垫资施工风险的背景
来源:考试大2010年3月1日【考试大:考试专家,成就梦想!】
建设单位本身的支付能力及商业风险。建设开发单位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通常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和在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所得的房款。但如果建设单位将贷款及售房款等挪作他用,或者遭遇房地产项目无法顺利预售和销售的商业风险时,施工单位在建项目的工程款便无从落实。来源:考试大
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存在一定的阻碍。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但施工企业在行使优权过程中却遇到了一定的法律障碍,主要是:
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尚存在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来看,享有优先权的垫资款应仅限于已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即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去的部分。故未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垫资款原则上不应享有优先权。而有些人甚至主张垫资款一律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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