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
来源:233网校2010年2月8日【学而优则进,233网校以成!】
(1)项目审批制
(2)项目核准制来源:考试大
1)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国家将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核准目录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对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决定》规定:对不使用政府资金,也不在国家禁止和核准范围的其他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由投资者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采集者退散
1)推行备案制的意义。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各类投资主体地位、落实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制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动向,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审查的具体内容由各地制订的备案制办法明确规定,并在备案审查时严格执行。
3)备案的程序。在投资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规定的备案文件之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投资者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投资者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其后,投资者即可自行组织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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