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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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证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前一般企业债券发行的核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核准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满足发行债券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发行股票的条件,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企业申请其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上市申请手续。经证监会核准和交易所同意上市后,企业债券才可以上市转让和交易。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编辑推荐:2011投资管理宏观经济政策考试辅导:资本市场5
来源:233网校-投资项目管理师责编:mawei评论纠错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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